工亡责任认定流程主要遵循《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解答:
一、申请时限与申请主体
申请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主体:
- 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受理与审核
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审核: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 调查核实工作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四、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 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 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五、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认定决定
作出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决定内容:
-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全称、职工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受伤害部位等事故情况、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等。
-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等。
七、送达与保存
送达: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保存:
-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八、特殊情况处理
中止时限: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认定情形: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九、复议与诉讼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全面了解工亡责任认定的流程。如果您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