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范围-刘颍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范围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以下是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详细归纳: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处罚决定:

    • 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 行政许可相关决定: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经营自主权相关行为: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农业承包合同相关决定(实践中需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判断):

    •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不履行法定职责: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 行政给付相关决定:

    •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附带申请行政复议的附带性事项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申请(但需注意,这些规定本身并不直接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是作为附带性事项进行审查):

  •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过,对于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于它们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因此不在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的范围内。

三、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直接对象。但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附带提出对这些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内部行为: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 国家行为: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由于其特殊性质和重要性,通常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 调解仲裁行为: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如仲裁),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为合适,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范围广泛,涵盖了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申请。如果对行政复议范围或程序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