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和解后一审二审怎么处理-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行政纠纷

在再审阶段达成和解后,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法律程序来确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1. 和解协议内容直接影响处理方式

    • 若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放弃原生效判决权利义务”或“一审/二审判决不再执行”,则需通过法定程序终结原判决效力。具体操作是:向再审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由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同时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和解内容。此时一审、二审判决因再审程序终结而失去执行力。
    • 若和解协议仅对部分诉求达成妥协(如减少赔偿金额),未完全推翻原判决,则需区分情况:对已履行部分,可凭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回转;对未履行部分,需通过再审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终结案件。
  2. 程序衔接的关键节点

    • 再审法院裁定终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五十七条,再审期间达成和解的,法院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此时一审、二审判决的效力取决于和解协议是否覆盖全部争议。若完全覆盖,原判决视为被和解协议替代;若部分覆盖,未涉及部分仍可能具有执行力。
    • 执行阶段的处理: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需凭再审法院的终结裁定书,向执行法院申请终止执行。执行法院将依据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
  3. 特殊情形处理

    • 和解协议履行不能:若一方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再审程序。此时一审、二审判决的效力需根据恢复再审后的审理结果重新确定。
    • 涉及第三人权益:若和解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如担保人权益),第三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百三十八条行使撤销权,此时原判决可能因和解协议被撤销而恢复执行力。

实务建议:

  1. 和解协议应明确约定“替代原判决”或“不替代原判决”的条款,避免歧义;
  2. 及时向再审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确保程序合法性;
  3. 若涉及执行程序,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防止财产被错误处置;
  4. 对复杂案件,建议在和解协议中设置“履行担保条款”,降低后续风险。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