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追诉标准-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追诉标准,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条款和具体应用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为您详细梳理的危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从而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予以立案追诉:

  1. 关闭、破坏设备设施或篡改数据:

    • 具体行为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这些行为直接削弱了生产安全保障,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拒不执行整改措施:

    • 当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时,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这也构成了危险作业罪。这种行为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漠视和对生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
  3. 擅自从事高危作业: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如果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就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这也是危险作业罪的一种情形。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

二、立案标准的补充说明

  1. 现实危险的判断:

    • 立案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种危险不是抽象的、可能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它要求我们在判断时,必须结合具体情境,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作业环境、设备状况等多种因素。
  2. 主观方面的要求:

    • 行为人通常对危险的存在持有故意态度。这意味着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险后果的发生,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这种故意态度是构成危险作业罪的重要主观要件。
  3. 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 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危险作业罪侧重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即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更关注实际造成的事故后果,即是否已经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危险作业罪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故意实施了相关危险行为。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危险作业罪的追诉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