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先审议后实施,这一要求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公司法》未直接规定“先审议后实施”的程序,但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合法性边界,即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这为后续规则奠定了原则性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第八十条要求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程序是信息披露合规性的重要环节,未履行审议程序可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该准则第七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未经审议不得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两大交易所的规则均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该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虽不直接规定审议程序,但强调交易的公允性。审议程序是保障交易公允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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