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案后,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通过调解予以确定,此时一般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这是因为,不加限制地允许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这段时间内申请保全,可能会加剧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削弱债务人的履行意愿,违背诉讼诚信原则。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债务人出现故意转移、转让、隐匿、损毁财产等紧急情况,或者有抽逃资金、挥霍、将动产携带出境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迹象,故意规避法律、逃避执行,且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在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时,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被保全财产的明确信息或具体线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
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若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法院将解除保全。因此,债权人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概括起来,结案后能否申请保全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情况,以及是否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