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回扣是否构成贪污-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刑事辩护

收受回扣一般不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受贿罪或其他相关犯罪,具体需根据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及财物性质等因素综合判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收受回扣与贪污罪的关系

  1. 通常不构成贪污罪: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回扣往往是交易相对方给予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并非直接针对公共财物的侵吞,因此一般不构成贪污罪。
  2. 可能构成贪污罪的特殊情形: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将本应归单位所有的回扣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例如,某国有公司采购人员提高采购价格,供应商将提高部分的款项以回扣形式返还给采购人员,采购人员将该回扣占为己有,即构成贪污罪。

二、收受回扣与受贿罪的关系

  1.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

    • 如果回扣是交易对方为了促成交易或表示感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贿赂,且该国家工作人员未将其交公,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

    • 如果收受回扣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无论收受回扣的行为最终构成何种犯罪,都需要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以受贿罪为例,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 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3. 主观要件: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 客观要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一旦发现收受回扣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并主动上交所得财物。

  2.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果发现身边有收受回扣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或相关部门举报。

  3. 对于企业或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同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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