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别的村户口迁过来不参与农村集体经营的资产分配,这个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是一个相对复杂且需要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户籍迁入并不当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点在多个法院的判决案例中都有所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仅仅取决于户籍是否迁入,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等。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只是将户籍迁入了一个村,但并没有在该村实际居住、生产、生活,也没有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没有承包该村的土地,没有参与该村的集体劳动或经营活动,那么这个人可能并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在涉及农村集体经营资产分配时,这个人可能就无法参与分配。
另外,即使一个人的户籍已经迁入了一个村,并且在该村有一定的生产生活联系,但如果该村的村规民约、村民决议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迁入户籍的村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这个人也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或者经过这些程序才能参与分配。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在隆昌市法院的案例中,村民甲虽然将户籍迁出了A村,但他的名字仍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员名册内,且他之前在A村承包了土地并修建了房屋,与A村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判决他有权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
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的案例中,安某某、李某一、李某二虽然将户籍迁入了该村,但他们并没有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他们的生活主要依靠其他来源而非该村的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因此,法院判决他们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无法参与分配。
综上所述,从别的村户口迁过来不参与农村集体经营的资产分配,可能是因为迁入者并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要确定是否具备成员资格,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对此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