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28万且已过5年,一般情况下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涉及行政处罚或其他民事责任,仍可能面临相应处理。以下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刑事责任角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关键点:
2. 行政处罚角度
即使刑事责任因追诉时效免除,税务机关仍可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虚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
3. 民事责任角度
若虚开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税务机关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若涉及合同纠纷(如虚开方与受票方串通),受票方可能因合同无效或欺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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