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军人哪部分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婚姻家庭

结论前置:病退军人的费用中,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部分,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详细分析:

  1. 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费用:

    • 伤亡保险金:这是军人因执行任务或训练中受伤、牺牲后,由军队或相关部门发放的保险金,旨在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都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伤残补助金:军人因伤致残后,根据伤残等级发放的补助金,同样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 医药生活补助费:这是军人因伤病需要长期治疗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军队或相关部门发放的补助费,也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2.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 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会按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方法来确定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举例说明:假设军人甲入伍时20岁,病退时获得复员费60万元,与配偶结婚10年后离婚。那么年平均值为60万元÷(70-20)=1.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为10年×1.2万元=12万元。这12万元需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其余部分归军人个人所有。
  3. 特殊情况的考量:

    • 结婚时间与费用发放时间:如果夫妻结婚时间长,且费用是婚后获得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能会相对较多。相反,如果结婚时间短,或者费用是婚前就已经确定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能会较少甚至没有。
    • 夫妻双方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费用的归属有特别的约定,如通过婚前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等方式进行了明确,那么这些约定将优先于法律规定,成为确定费用归属的重要依据。

建议:在处理涉及病退军人费用的离婚案件时,由于情况复杂且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建议你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以确定费用的合理归属。同时,也建议军人在服役期间或病退前与配偶就相关财产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