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非由某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而是贯穿于我国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以下是对证据“三性”的详细阐述及其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1. 真实性
定义与要求:
真实性,也称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或虚构的。它是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础。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一条款强调了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性,要求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质证,以确保其真实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七条进一步指出,审判人员应从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等方面审核证据的真实性。
2. 关联性
定义与要求: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内在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据必须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否则即使其真实存在,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明确指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款隐含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八条强调:“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一条款直接体现了关联性在证据审查中的重要性。
3. 合法性
定义与要求:
合法性主要关注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人员按法定程序收集、调取和审查,否则即使其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条款直接排除了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同时强调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对各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和形式要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询问证人需个别进行,讯问笔录需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等,进一步细化了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综合分析
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三个方面来判断证据的可采性。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处理和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和律师应特别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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