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第几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行政纠纷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原则的基本含义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它要求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即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原则的具体应用

  1. 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那么原告需要提供合同文本、送货凭证、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自己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若主张已经支付了货款,则需要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侵权纠纷: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并遭受损失,原告需要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若主张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免责事由,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例外情况与特殊规则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由于受害者难以获取证据,法律可能规定由被告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在证据保全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主动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五、原则的意义与影响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防止一方无根据地提出主张,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这一原则也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总结来说,“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并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和部分行政诉讼中。如果您在诉讼中遇到举证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