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解除的情形-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合同纠纷

可撤销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大误解

    • 解释:当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性质、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且这种误解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订立时与真实意愿相悖,即可视为重大误解。例如,误将赝品当作真迹购买,或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根本性偏差。
    • 法律要点:误解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重要部分产生错误认识,且这种误解对合同的履行或目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 一方欺诈

    • 解释:一方以欺诈手段,如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欺诈行为需是故意的,且导致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 法律要点: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此权利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3. 第三人欺诈

    • 解释: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且合同的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 法律要点:除第三方实施欺诈外,还需满足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条件。此时,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同样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4. 胁迫

    • 解释:一方或第三方通过威胁、恐吓等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胁迫行为需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
    • 法律要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此权利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5. 显失公平

    • 解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明显不利。
    • 法律要点: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显失公平需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且对一方明显不利。
  6. 乘人之危(特殊情形下的显失公平)

    • 解释:与显失公平类似,但更强调一方利用对方的紧急情况或困境,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通常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 法律要点:虽然《民法典》未明确提及“乘人之危”,但此类情形通常被纳入显失公平的范畴进行考量。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7. 特殊情形的可撤销合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 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撤销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形,期限为九十日。
  • 若当事人受胁迫,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 无论何种情形,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建议: 在面临可能涉及合同撤销的情形时,请务必及时咨询我,评估自身权益,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平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