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判定依据-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合同纠纷

串通投标的判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 主体要件

    •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这些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依法允许参与投标的个人。此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若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也可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2.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串通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3. 客体要件

    • 串通投标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
  4. 客观要件,这是判定串通投标的关键,具体包括: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此外,还有一些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情节严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
      • 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行为还将面临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以免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 如遇串通投标行为,受害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协助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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