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行政纠纷

再审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较为详尽,主要涉及再审的启动、审理、裁判等多个环节,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1. 再审的启动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注:具体条款可能因法律修订而有所变动,但核心内容保持一致,此处以常见表述为例)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再审的启动主体:

    •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法院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再审的审理与裁判: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且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通常限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撰写再审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由于再审程序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建议您在申请再审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再审程序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