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中取回权何时能取回财产-张长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公司事务

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该权利可在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行使,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取回权的行使阶段

  1. 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

    • 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权利人都有权向管理人提出取回财产的请求。这是取回权行使的基本时间范围。
    • 行使方式:权利人需向管理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取回权利,如仓储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等。管理人会在合理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 示例:若甲企业将货物存放在乙企业仓库,乙企业破产后,甲企业可凭相关证据向乙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提出取回货物的申请。
  2. 重整与和解程序中

    • 权利保留:在重整或和解期间,如果符合取回权行使条件,权利人依然可以行使取回权,不受程序影响。
    • 特别注意:在重整程序中,若权利人想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取回相关财产,应确保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或法律规定。例如,若重整计划草案中已对相关财产的处置作出安排,权利人需与管理人协商调整。
    • 示例:丙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若其使用的设备属于丁公司所有,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该设备,但需遵循重整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1. 债务人占有非债务人财产时

    • 当破产企业占有他人(如所有权人、质权人等)的财产时,权利人有权随时主张取回。例如,出租人可要求取回融资租赁物,保管人可要求取回寄存物品,质权人可要求取回质押物。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明确此类情形下权利人可随时行使取回权。
  2. 特定化财产未转移所有权时

    • 若财产虽由债务人占有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如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权利人可主张取回。例如,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出卖人可要求取回标的物;委托加工合同中,定作人可要求取回原材料或半成品。
    • 法律依据:需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及合同编相关规定判断财产权属状态。
  3. 出卖人取回权(特殊取回权)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买受人破产且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有权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 行使条件:出卖人得知买受人破产且货物在运途中、买受人未收到且未付清全款时,可及时通知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
    • 示例:A公司向B公司出售货物,在运输途中B公司破产且未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有权通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

三、取回权行使的特殊限制与程序要点

  1. 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冲突处理

    • 若取回物已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需优先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受偿权。例如,动产质押物被取回时,质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不动产抵押物被取回时,抵押权人可通过拍卖变卖实现债权。
    • 操作建议:权利人需与管理人、担保物权人协商分配方案,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2. 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原则

    • 取回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运输费)属于共益债务,应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例如,管理人为保管取回物支出的仓储费,权利人取回设备产生的拆卸运输费。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3. 取回权行使的程序要点

    • 提交书面申请:权利人应向管理人提交载明财产权属证明、取回理由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 配合管理人核查:管理人可能要求权利人提供补充材料或现场核实财产状况,权利人应予以协助。
    • 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若取回权遭拒,权利人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取回权。

总结与建议: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障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权利人在行使取回权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权利的合法、有效行使。若在行使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争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