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同罪名漏罪 基准刑如何确定-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刑事辩护

发现同罪名漏罪时,基准刑的确定需遵循“先并后减”原则,具体分以下步骤进行:

  1. 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
    首先需对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罪名相同)独立进行定罪量刑,确定其法定刑幅度。例如,若原判决为盗窃罪,新发现的漏罪也为盗窃罪,则需根据漏罪的犯罪事实(如数额、情节等)重新确定量刑档次(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2. 与原判决刑罚合并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将漏罪的刑罚与原判决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合并,具体为:

    •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例如:原判决有期徒刑5年,漏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并后可在8年至13年(但不超过20年)间决定执行刑期。
  3. 扣除已执行刑期
    合并后的刑期需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最终需执行的刑罚。
    例如:合并后决定执行12年,已执行2年,则剩余10年继续执行。

关键注意事项:

  • 漏罪发现时间:必须在原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否则不适用数罪并罚,而是按新罪单独处理。
  • 证据充分性:漏罪的认定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否则可能影响量刑准确性。
  • 量刑情节叠加:若漏罪与原判决存在相同量刑情节(如累犯、自首),需在合并时综合评估,避免重复评价或遗漏。

建议:若涉及复杂案情(如漏罪与原罪存在关联、量刑情节冲突等),建议提供具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原判决内容,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