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概述:德力股份将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多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若股东对发行股票方案有异议,可通过现场参会投票、网络投票、提前提交书面意见或行使股东质询权等方式行使权利。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规定,从多个维度详细说明股东如何行使权利。
一、股东行使异议权利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异议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利:
现场参会投票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六项议案时,直接对每项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根据《公司法》第110条,股东大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需三分之二以上)。若异议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其反对票可能直接影响议案通过。
网络投票
德力股份已明确股东可通过东方财富APP参与网络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异议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至会议结束)通过网络平台投票,避免因地域限制无法参会。
提前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股东可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异议股东可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董事会将意见纳入会议记录或安排现场陈述。若公司未履行该义务,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主张决议程序违法。
行使股东质询权
根据《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质询。异议股东可在股东大会上就发行股票方案的合理性、资金用途、关联交易公平性等问题向管理层提问,要求其作出解释。若管理层拒绝回答或回答不实,股东可记录证据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二、异议股东的特殊权利行使
若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如《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异议股东可重点关注以下权利: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与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如认购协议的特定对象)需回避表决,不得参与投票。异议股东可要求会议主持人确认关联股东名单,并监督其是否回避。若关联股东违规投票,决议可能被撤销。
请求法院撤销决议
若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存在程序违法(如未提前通知、未提供完整议案材料)或内容违法(如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异议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决议(《公司法》第22条)。例如,若发行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且未充分披露原因,可能构成利益输送,异议股东可据此主张决议无效。
三、新闻背景下的法律风险提示
发行方案合法性审查
德力股份本次发行对象为“特定对象”,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发行对象数量、资格及锁定期的规定。若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进一步审查是否涉及“短线交易”或“利益输送”。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披露特定对象的认购资格、资金来源及锁定期安排。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根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公司需说明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如承诺未来三年分红比例)。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量化摊薄效应,并评估填补措施的可行性。若措施不具体或缺乏保障,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网络投票的合规性
德力股份选择东方财富APP作为网络投票平台,需确保投票系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技术要求(如身份验证、投票记录留存)。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提前测试网络投票功能,避免因系统故障导致投票无效。
四、实务建议
提前准备异议材料
异议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收集发行方案违法或损害利益的证据(如市场价对比、同类案例判决),并在会议上提出质询或提交书面意见,增强说服力。
联合其他中小股东
若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可联合其他中小股东共同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51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关注后续信息披露
若发行方案获通过,异议股东需持续关注公司后续信息披露(如认购协议签署、资金到位情况),若发现违规行为可及时向证监会举报或提起诉讼。
总结:德力股份股东对发行股票方案有异议时,可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质询及诉讼等方式行使权利。异议股东需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回避、摊薄回报填补措施及网络投票合规性,并提前准备证据材料。若需进一步分析方案合法性或制定维权策略,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