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冯霖霖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常见情形: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含义: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利益。
    • 示例:甲得知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向,便假意与乙进行长时间磋商,在磋商过程中获取了乙餐馆的经营秘密、客户资源等关键信息后,突然中断谈判,并利用这些信息自己开了一家类似的餐馆,给乙造成了重大损失。此时,甲的行为构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含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另一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订立合同,那么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示例: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未披露房屋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如地基下沉、墙体开裂),买方因此签订合同并遭受损失,卖方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又如,甲欲出售一辆二手车给乙,在交易过程中,甲明知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且经过大修,但故意向乙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乙基于对甲的信任购买了该车辆,之后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此情况下,甲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含义:缔约过程中,双方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未经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用于自身业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示例:甲公司在与合作方洽谈过程中获取了对方的客户名单和价格策略,但随后泄露或滥用这些信息,就需对合作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正在洽谈一项合作项目,在洽谈过程中,甲公司的代表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丙公司,导致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遭受损失。甲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含义: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只要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无故中断谈判、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违反先合同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等行为。
    • 示例:甲企业为阻止竞争对手乙企业与丙企业合作,故意与丙企业进行无意义的磋商,导致乙企业失去与其他合作方的机会,甲企业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又如,甲委托乙为其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并要求乙对相关信息保密。乙在与丙接触过程中,未经甲同意,将甲的投资计划和需求透露给了丙的竞争对手丁,致使甲错失了投资机会。乙的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构成缔约过失。

法律后果与建议:

  • 法律后果:过错方需对因其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等)和间接损失(如丧失的交易机会等)。
  • 建议: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在缔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提供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在遭遇缔约过失行为时,受害方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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