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吗-詹振郊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经济纠纷

在破产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原则上有权签订合作协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受到严格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框架下的基本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预重整阶段属于庭外重组程序,债务人仍保留对财产和经营事务的管理权。这意味着债务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为维持企业运营或提升重整价值而签订合作协议。例如,为保障生产连续性签订原材料供应合同,或为引入战略投资者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均属于合理经营行为。

  2. 限制性条件与程序要求

    • 债权人委员会同意:若合作协议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或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需提前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并获得同意。例如,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或对外担保协议,必须履行此程序。
    • 法院或临时管理人监督:部分地区法院要求预重整期间重大合同需报备临时管理人,由其评估对重整计划的影响。例如,涉及企业核心资产转让的协议,需经临时管理人审查后方可生效。
    • 协议内容限制:合作协议不得包含偏袒性条款(如仅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或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例如,协议中约定“新合作方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3.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点

    • 合同效力风险:若债务人后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决定是否继续履行预重整期间签订的合同。例如,长期供货合同可能因管理人选择解除而面临违约风险。
    • 债权人异议风险:若合作协议被认定为“个别清偿”或“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协议。例如,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低价转让资产给关联方,可能被撤销并追究责任。
    • 管理人接管后的审查: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全面审查预重整期间合同,若发现程序瑕疵或利益冲突,可能要求重新谈判或终止协议。

建议:若债务人需签订合作协议,应提前与债权人委员会、临时管理人沟通,确保协议内容符合重整目标且程序合规。如有具体协议条款或交易结构需要审查,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协议文本和当地司法实践提供风险评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