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受贿罪必须财物交付吗-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刑事辩护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成立并不必然要求财物的实际交付,但财物的交付情况会影响罪名的认定及量刑。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行贿罪:

    • 主观方面: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客观方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给予”并不必然要求财物实际交付到国家工作人员手中,只要行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意图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即可构成行贿罪的未遂或既遂(取决于财物是否最终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但通常实践中,财物实际被收受是行贿罪既遂的常见情形。
  2. 受贿罪:

    • 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即明知是贿赂而收受。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收受”同样不必然要求财物已经实际到手并占有,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财物有实际的控制或支配权,即可视为收受。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指定行贿人将财物存入其指定的账户,即使该账户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名下,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实际控制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可认定为受贿。

二、财物交付情况对罪名认定及量刑的影响

  1. 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 在行贿罪中,如果行贿人已经着手给予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拒绝、被查获等)而未能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行贿罪的未遂。
    • 在受贿罪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已经表示接受贿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行贿人被查获、财物被追回等)而未能实际收受财物,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未遂。但实践中,受贿罪的未遂认定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对财物产生了实际的控制或支配意图。
  2. 量刑情节:

    • 财物的交付情况,特别是财物的数额、种类以及交付的方式等,都会影响行贿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例如,行贿数额巨大或者给国家、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同样,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 如果行贿人或受贿人在财物交付过程中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也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三、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1. “感情投资”型行贿受贿:

    •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行贿人以“感情投资”为名,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但并未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行贿人的意图而收受财物,且后续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即使财物交付时并未明确请托事项,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2. 利用影响力受贿: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即使财物并未直接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结来说,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成立并不完全依赖于财物的实际交付,但财物的交付情况是认定罪名及量刑的重要因素。在实际案件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财物的数额、种类以及交付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