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金的支付方通常是付款人支付,但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从合同性质角度
合作意向金本质是“立约定金”,即双方为签订正式合作合同而设立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实际交付定金才成立。因此,支付方通常是主动提出合作的一方(付款人),通过支付意向金表明合作诚意,约束自身行为(如不得随意反悔)。
从交易习惯角度
在商业实践中,意向金的支付方向与行业惯例、合作地位强弱相关:
从风险防范角度
无论哪方支付,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意向金的性质、金额、退还条件。例如:
建议:签订合作意向书时,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意向金的支付方、金额、用途及退还规则,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若您已涉及此类纠纷,可提供具体合同条款,我将进一步分析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