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罚款利益所得者如何处理-张长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公司事务

针对围标串标行为中利益所得者的处理,需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结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双重规制体系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行政处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利益所得者(即通过围标串标获取中标项目的主体)将面临以下处罚:
  • 罚款: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全部收益予以追缴;
  • 取消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能被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 市场禁入: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 刑事处罚层面
    若围标串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即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利益所得者可能面临:
  • 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民事赔偿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利益所得者因违法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受损害方(如招标人),若无法返还则需折价补偿;若造成其他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 利益所得者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退还违法所得并缴纳罚款,以争取从轻处理;
  • 若已进入刑事程序,需委托律师评估证据链完整性,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如违法所得数额、项目金额、损害后果等);
  • 招标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在主张行政处罚的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如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

提示: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例如是否存在“轮流中标”“陪标费用支付”等典型特征。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效力或处罚幅度,可直接向我提供案情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