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此外,该法还对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如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或者对定密、解密工作不负责任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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