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保全的理由有哪些-赵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刑事辩护

申请撤销保全,即申请解除保全措施,通常基于以下几种理由,这些理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存在

  1. 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如果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履行了申请人请求的义务,比如支付了欠款、交付了货物等,那么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就不再存在,此时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2. 标的物已提交法院保管:在某些情况下,被申请人可能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给人民法院保管,这也表明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3. 申请人放弃请求权: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其请求权,那么保全的基础就不复存在,自然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在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且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那么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这是因为担保的提供已经为申请人的权利提供了足够的保障,无需再通过保全措施来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特定情况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这是因为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前转移或隐匿财产,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那么保全措施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四、其他法定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定情形也可能导致保全措施的解除,包括但不限于:

  1. 保全错误: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存在错误,比如保全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或行为,那么应当解除保全。

  2.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主动撤回其保全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 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如果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驳回,那么保全措施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应当解除保全。

  4.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可能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在申请解除保全时,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