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债权人可以参加破产债权核查:
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只有依法申报并提交完整证明材料的债权人,才有权参加后续的债权核查程序。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参与核查,但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
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债权人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后,债权人若对自身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记载有异议(如金额、性质、效力等),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此类债权人必须参加核查程序,以主张权利或提出抗辩。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
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可预先代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此类主体在代偿后取得追偿权,同样有权参加债权核查,确认其追偿权的范围及优先级。
税务机关、社保机构等公法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税收债权、社会保险费用等公法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税务机关、社保机构需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核查,以明确其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
职工债权人(特殊情形)
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企业破产法》第48条)。但若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债权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更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职工需参与核查程序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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