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脚镣的并不一定是死刑犯。
在我国,脚镣等戒具的使用主要是为了防止罪犯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确保诉讼活动的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在执行特定任务时,如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这并不仅限于死刑犯,也包括其他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罪犯。
同样,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且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死刑的罪犯在法庭上都会被钉脚镣,是否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安全需求来决定。
因此,戴脚镣的并不一定是死刑犯,而是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和安全需求来决定的。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