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法中相关的法条内容有哪些-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法条内容,目前并没有直接针对虚拟数字人的专门条款,但我们可以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出发,结合虚拟数字人的特性,来探讨其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以下是从不同角度的分析:

  1. 虚拟数字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虚拟数字人若作为创作工具或载体,其“创作”的作品(如通过算法生成的文本、图像、音乐等)的著作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行为完全由人类设定和操控,且创作结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如独创性),则著作权可能归属于设定和操控虚拟数字人的人类主体。
    • 特殊情况:若虚拟数字人具备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能够独立进行创作活动,且创作结果具有独创性,那么理论上该虚拟数字人“创作”的作品也可能被视为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作为非自然人主体,其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尚存争议。这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2. 虚拟数字人表演的著作权问题:

    • 表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若虚拟数字人进行表演活动(如演唱歌曲、朗诵诗歌等),且该表演活动涉及对他人作品的演绎,则可能涉及表演权问题。此时,需明确表演权的授权情况,以及虚拟数字人表演行为是否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 邻接权:若虚拟数字人的表演活动具有独创性,且不构成对原作品的演绎,那么该表演活动可能构成邻接权保护的对象。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作为非自然人主体,其能否享有邻接权同样存在争议。
  3. 虚拟数字人形象与著作权的关联:

    • 形象设计:虚拟数字人的形象设计(如外观、造型、动作等)若具有独创性,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或视听作品。此时,形象设计的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或相关权利人。
    • 形象使用:若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设计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商业活动或传播,则可能构成对原形象设计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在使用虚拟数字人形象时,需确保已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

法律建议:

  • 对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和表演活动,建议明确著作权归属和授权情况,以避免潜在的著作权纠纷。
  • 在使用虚拟数字人形象时,务必确保已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或许可,并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 若遇到复杂的虚拟数字人著作权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

  • 若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或形象进行虚拟数字人的创作或表演活动,可能面临著作权侵权指控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 若虚拟数字人的创作或表演活动涉及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或改编,且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同样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总结: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法中的相关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表演活动的著作权问题以及形象设计与著作权的关联等。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并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