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商标代理机构在以下情形下不得接受委托:

  1.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恶意注册或不当抢注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及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若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情形,则不得接受其委托: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例如,大量囤积商标、恶意抢注知名品牌或公众人物姓名等。
      • 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其商标,且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
      • 与在先使用商标冲突:就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申请人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 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冲突或违反回避规定

    • 利益冲突:同一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存在利益冲突的商标事务委托。例如,不能既代理甲公司申请注册某商标,又代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同一商标提出异议或争议。
    • 回避规定:若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特殊关系,在涉及该工作人员负责或参与的商标事务中,该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3. 商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超越服务范围

    • 商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商标代理资格,并在其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未取得合法代理资格或超出核准服务范围的机构,不得接受商标代理委托。
  4. 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价恶性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这些行为不仅损害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也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商标代理机构受到处罚或存在不良记录

    • 如果商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职业道德等原因,受到商标局或相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或撤销商标代理资格的处罚,或在之前被吊销或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那么在处罚期间或规定期限内,该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法律建议:

  • 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仔细审查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上述不得注册的情形,以及自身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违反回避规定的情况。
  • 委托人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也应仔细审查其资质、信誉和服务范围,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若商标代理机构或委托人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商标局或相关部门的处罚,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后续行动建议:

  • 若您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前遇到不确定的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若您作为委托人,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遇到问题,或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可及时向商标局或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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