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哪些知识产权需要给录音录像者付费的问题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以及他们如何基于这些权利获得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基础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专有权利,也是他们获得报酬的法律基础。
二、需要付费的情形
公开传播或公开播送:
法定获酬权:
三、报酬的计算与支付
报酬计算方式:
支付义务:
四、实际案例
以金山法院审理的“录音制品使用费标准第一案”为例,淘宝电商直播号“简溪旗舰店”在其直播过程中公开播送案涉录音制品,虽然未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相关专有权利,但仍需就其使用行为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法院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协商标准,酌情确定了被告应支付的使用费报酬。
五、结论
综上所述,当录音制品被用于公开传播或公开播送时,使用者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种报酬是基于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而产生的法定债权。报酬的计算方式可以参照相关权利使用费,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使用者应提供使用录音制品的详细情况,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