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这是一个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文件,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管辖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作品保护范围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保护。

三、转载、摘编规定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 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 提供注册资料的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五、著作权人的警告与索要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否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裁定。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对于维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秩序、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在网络著作权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