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选择歌手来演唱,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因为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包括表演权。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里的“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唱片公司找歌手来演唱,显然属于对作品的表演行为,因此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的后果:
- 如果唱片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选择歌手来演唱,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比如,如果唱片公司使用的是已经合法授权给公众使用的作品(如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人已经明确声明放弃某些权利的作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需要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需要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唱片公司选择歌手来演唱,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如果唱片公司想要避免法律风险,就应当在选择歌手和演唱作品之前,先与著作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获得合法的授权。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