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所称的作品指的是-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定义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形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文字作品:如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这些作品通过文字的组合和表达来传达作者的思想、情感或信息。例如,鲁迅的《狂人日记》就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包括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虽然这些作品未以文字形式固定,但它们同样是作者智力创作的成果,具有独创性。例如,知名学者在学术会议上的即兴演讲,就属于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音乐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它们通过音符的组合和编排来创造独特的音乐效果,如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
    • 戏剧作品:包括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这些作品通过剧本和表演来展现故事情节和人物性格,如曹禺的《雷雨》。
    • 曲艺作品:如相声、快书等,它们以说唱为主要形式,通过独特的语言节奏和包袱设计来逗乐观众。
    • 舞蹈作品:如杨丽萍的《孔雀舞》,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来展现艺术魅力。
    • 杂技艺术作品:包括杂技、魔术等,它们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来展现演员的精湛技艺。
  4. 美术、建筑作品:

    • 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这些作品通过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
    • 建筑作品: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图及其实体,它们不仅具有实用功能,还兼具审美价值,如悉尼歌剧院。
  5. 摄影作品:这些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通过构图和光线运用来展现独特视角和审美意义,如自然风光摄影作品。

  6. 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动画片、纪录片等,这些作品通过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融合了图像、声音等多种元素来讲述故事或传达信息,如电影《泰坦尼克号》。

  7.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它们通过图形符号来展示复杂信息或设计思路。
    • 模型作品:指按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建筑模型,它们能够直观展示建筑的外观和结构特点。
  8.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这些作品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9.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用于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作品,以确保著作权法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所有类型的创作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具有广泛的涵盖范围,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并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繁荣发展。如果您在著作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