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例如出版社印刷发行书籍就需获得作者的复制权许可。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作品一旦通过合法方式进入流通领域,著作权人便不能再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进一步销售,即“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非主要出租标的的除外。例如,出租电影光盘就需获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出租权许可。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已转移,则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复制件。
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形式。现场表演如剧院里的话剧表演,机械表演如商场、餐厅播放背景音乐,这些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例如,电影院播放电影就需获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许可。
广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等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例如,广播电台播放音乐作品就涉及广播权的行使。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例如,在线音乐平台、视频网站等提供的在线播放或下载服务就需获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例如,将小说改编拍摄成电影就需获得小说作者的摄制权许可。
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者需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新作品著作权归改编者,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例如,翻译外文书籍出版就需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翻译权许可。
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例如,编辑论文集等就需获得各论文作者的汇编权许可。
这些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允许他们通过许可或转让这些权利来获得报酬,从而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并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创新。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著作财产权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