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答辩时间确实是从收到纸质材料,即邮戳日开始计算的。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如果采用邮寄方式,那么应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这意味着,你收到纸质材料上邮戳的日期,就是你开始计算答辩时间的起点。
举个例子,如果你实际在4月27日收到了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的无效宣告答辩通知,那么无论发文时间是何时,你的答辩期限都是从4月27日开始计算的。
因此,在计算答辩时间时,请务必以你实际收到的纸质材料上的邮戳日为准,以确保你的答辩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商标无效答辩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