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法律规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涉及著作权法及新兴技术发展的复杂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条款强调了作品受保护的核心要件在于其“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作品的表达要素由作者独自完成,并能体现作者对作品内容的个性化选择、取舍和结构安排。

二、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争议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学界存在显著分歧。争议的核心在于这些图片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1. 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观点:

    • 若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在表现形式上与现有的图片作品存在差异,并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则具备独创性。
    • 当人工智能被作为工具使用来辅助创作时,其生成物的独创性源于人类对生成过程的干预,因此可以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2.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观点:

    • 传统著作权法以人类创作为前提,而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 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缺乏人类的主观创作意图,将其认定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法律依据不足。
    •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对现有信息的拼凑重组,未体现人类创作中的情感、思想等主观要素。

三、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与探索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独创性是一个难题。由于AI生成图片可能因算法随机性呈现客观差异,但一般缺乏人类的主观创造性,因此人类干预需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贡献,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界和技术界需要共同探索。例如,创作者应如何准确运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等来帮助自己设计出理想的图片作品,并使其具备独创性。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创作过程包括人类前期干预的程度,以及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四、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跟进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创作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为了应对伴随而来的争议问题,立法和司法工作需要及时跟进。

  1.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应进一步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规则,并增设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殊条款。
  2.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司法机关应明确创作过程包括人类前期干预的程度,对独创性的判断需结合人类干预程度、生成物的个性化程度及市场稀缺性综合考量。

五、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的建议

对于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用户,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如果使用AI生成内容时投入了实质性智力劳动,应保留好创作过程证据,如提示词记录、修改痕迹等。
  2. 应避免直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训练AI或生成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3. 对于非商业用途的AI创作,如个人学习、公益活动等非营利行为,对AI创作的限制可适当宽松,但需注明AI生成。而对于商业用途,需确保生成内容不侵犯他人权利,必要时应办理法定的确权手续。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相信未来会有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规定来平衡AI使用、自由创作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