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来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正当手段型: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类型的特点是行为人此前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
违约型:即已经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类型通常发生在企业与员工、合作伙伴等之间,因违反合同或保密协议而引发。
“二手”侵权型:即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保密义务获取的,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这种行为类型也被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价值性等因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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