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使用他人作品-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在未经著作权人明确许可时,通常可能构成侵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这些情形的详细分析:

  1. 教育与研究目的

    • 个人学习与欣赏:个人出于学习知识、研究或自我欣赏的目的,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例如,学生为完成作业复印少量文学作品片段,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 教科书编写与课堂教学: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可以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但需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同时,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过程中,可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 媒体传播与时事报道

    • 作品转载与文摘: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发表作品,但需支付报酬。
    • 时事性文章与公众集会讲话:媒体可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除非作者声明不许。
    • 已发表作品的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及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但需支付报酬(对于录音制品的播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无需支付)。
  3. 合理使用范畴

    • 介绍、评论与说明:在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时,可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引用部分不应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例如,在撰写书评时引用书中的部分段落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 时事新闻报道:媒体报道时事新闻时,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在报道某场音乐会时,播放了音乐会中的部分曲目片段。
    • 免费表演:非营利性场合下的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使用已发表作品。例如,社区组织的文艺晚会上,表演者演唱了已发表的歌曲。
    •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对公园中的雕塑进行摄影留念。
  4. 公共利益与文化事业

    •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无需授权。例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引用了已发表的法律论文中的观点。
    • 公共文化机构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可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例如,图书馆为了保存某本珍贵书籍,进行了复制。
    • 语言文字转换与无障碍提供: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或将作品改编成盲文出版,均属合理使用,旨在促进文化交流和无障碍阅读。

重要提示:

  •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使用人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益。例如,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内容。
  • 若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则上述例外情况不再适用。例如,作者在作品上明确标注了“禁止转载”或“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等字样。
  • 合理使用不等于无限制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将合理使用的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或大量复制传播。

如果您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存在疑问或担忧,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