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ai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确实存在AI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并介绍相关案例:

一、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 在“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陈某在抖音平台实名认证账号“摄影师某某”,发布了多段其拍摄的女子身着古装展示的短视频。被告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颜”小程序上展示的短视频,与陈某发布的视频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征上存在差别,但视频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动作则基本一致。陈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拍摄的原始视频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而“某颜”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视频,系通过AI算法将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该行为既非独创性改编,亦不构成合理使用。据此,法院判决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AI换脸”不构成对原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与合理使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本案平衡兼顾了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

二、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不构成作品案例)

案情简介: 在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中,原告丰某某是一名设计师,其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创作了“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并在社交平台发表。被告朱某某在接触原告作品并寻求合作无果后,发表了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蝴蝶椅子产品、网络宣传图、包装图。丰某某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丰某某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难以体现其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因此,法院认定丰某某主张的证据不足,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经审理,被诉侵权产品、网络宣传图、包装图与丰某某主张保护的图片,在具体表达层面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

法律背景: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涉及的人工智能绘图程序,可以根据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生成各种图片。但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其并不构成作品。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加强原创性保护:

    • 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注重保留原始记录,如创作草图、修改记录等,以证明其对作品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
    • 在发布作品时,应注明原创信息,并考虑通过版权登记等方式加强保护。
  2. 谨慎使用AI技术:

    • 使用AI技术生成内容时,应确保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需使用他人作品作为素材,应事先获得授权。
    • 在提供基于AI技术的网络服务时,应加强对素材来源及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审查,避免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
  3. 及时维权:

    • 如发现他人使用AI技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
    • 在维权过程中,应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如侵权作品的链接、截图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总结:AI技术的发展为创作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作为创作者和使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创作环境。如果您在著作权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