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法益-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这一结论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法益保护的通说立场与争议

  1. 私权说:

    • 传统观点认为,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法益是广义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邻接权。这种理解较为宽泛,但存在一定局限性。
    • 从体系地位看,侵犯著作权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属于经济犯罪,其重点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而不仅仅是保护著作权本身。
    • 刑法第217条仅将侵犯著作权的六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未囊括侵犯著作权的全部行为类型,这也表明私权说并非完全准确。
  2. 秩序说:

    • 与私权说对立的是秩序说,该说认为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知识产权人因知识创新等获得的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 然而,刑法第21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这实际上是把私权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因此秩序说也存在一定争议。

二、市场利益说的提出与依据

  1. 市场利益说的提出:

    • 既要因应刑法第217条侵犯私权之规定,又要顾及本罪所属章节及其对市场经济秩序之破坏,正确的方向是考虑如何融合保护私权和秩序两大价值取向。
    • 刑法之所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并非单纯因为侵权人未支付报酬而利用作品,而是要保护著作权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
  2. 市场利益说的依据:

    • 侵权人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也没有支付获得授权的费用,生产成本低,在市场中自然具有价格优势。低劣的侵权产品会破坏权利人产品的市场口碑,使后者失去市场。
    • 当侵权产品进入市场时,可能会破坏著作权人原有的市场优势,进而损害著作权人的作品收益。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既非单纯的私权,也非单纯之秩序,而是“秩序中的私权”,即他人著作权产品在市场竞争秩序中的收益。

三、市场利益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 量刑情节的计算:

    • 市场利益说可以解释为何本罪的量刑情节要以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或者经营数额来计算。市场损失有时是难以计算的,但行为人在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越多,著作权人的作品市场份额损失就越大,因而可将行为人的获利或经营数额推定为被害人市场利益的损失。
  2. “以营利为目的”的契合:

    • 市场利益说和本罪的“以营利为目的”相契合。营利之目的,意味着行为具有将侵权产品投入市场的可能,若缺乏营利目的,行为不具有市场之牟利性,就不可能侵蚀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
  3. 刑法第217条第五项的可罚性:

    • 市场利益说可说明刑法第217条第五项的可罚性。若行为人假冒他人署名而出售美术作品,便会分割被假冒者的作品市场。而且,若假冒作品水准低劣,更会损害被假冒者作品的市场口碑。因此,该行为最终侵犯的是被假冒者著作权产品的市场利益。

四、具体案例分析:影视解说短视频

以影视解说短视频为例,即使发布解说短视频的行为表面上符合刑法第217条之规定,但若实质上并未侵犯影视著作权人的市场收益,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据此进行实质解释——只有侵犯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行为,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上,解说短视频的观众结构复杂,无法直接判断其是否会造成长视频观众的整体流失。因此,要证明解说短视频是否侵蚀了长视频产品的市场利益,需要进行相对准确的统计学建模和相应的市场调查。

综上所述,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这一结论既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如果您在著作权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