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行政处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

  1.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作品,以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2. 警告:对侵权行为进行正式告诫,提醒侵权人不得再次进行此类侵权行为。

  3. 没收违法所得: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了非法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这些违法所得。

  4. 罚款: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及相关材料、工具、设备:为了防止侵权复制品继续流通,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相关材料、工具和设备。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 立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会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

  2. 调查取证:立案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询问侵权人、收集相关证据等。

  3. 告知当事人权利: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告知侵权人其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听证等。

  4. 举行听证(如符合听证条件):如果侵权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组织听证会,听取侵权人的陈述和申辩。

  5. 作出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和听证(如举行)结束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6. 执行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督促侵权人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如缴纳罚款、停止侵权行为等。

四、实际案例与处罚结果

以处罚决定书文号:(锡)文综罚字〔2024〕76号为例,行政相对人曹**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被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处以警告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严重后果。

五、建议与提醒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我建议所有网络内容提供者和使用者都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确保所有使用行为均获得合法授权。如果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知识有进一步了解的需求,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