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以侵害商标权为名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认定以侵害商标权为名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需从主观恶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核心要件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主观恶意:以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需证明行为人提起诉讼时明知自身商标权存在瑕疵(如商标无效、未实际使用、权利基础薄弱等),或明知对方行为不构成侵权,仍通过诉讼手段干扰对方正常经营、打压竞争对手、获取超额赔偿或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和解条件。例如:

    • 行为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未使用,却针对他人正常使用行为提起高额索赔诉讼;
    • 行为人明知对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仍以侵权为由起诉;
    • 行为人短期内针对同一对象或关联方提起多起类似诉讼,且无合理维权需求。
  2. 客观行为:缺乏合法权利基础或诉讼行为明显不当
    需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合法的商标权及诉讼权利基础,以及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 权利基础瑕疵:如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未续展、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或行为人通过抢注、囤积商标获取权利;
    • 诉讼行为异常:如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如商标使用情况、对方合理使用证据)、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程序,或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请求(如索赔金额远超实际损失或商标价值)。
  3. 损害后果:造成对方实际损失或社会资源浪费
    需证明行为人的诉讼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诉讼费用、停业损失、商誉损害)或间接损失(如市场机会丧失、被迫放弃合法使用标识),或导致司法资源被不当占用(如无实质争议的重复诉讼)。

  4. 因果关系: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需证明对方的损失系因行为人恶意提起诉讼所致,而非其他独立因素(如市场波动、自身经营问题)。例如:

    • 对方因应诉被迫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导致客户流失;
    • 对方为和解支付不合理费用,影响正常经营。

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 恶意诉讼可能同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商业诋毁”或《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 实务中,被诉方可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主张恶意诉讼侵权,需重点收集对方权利瑕疵证据、诉讼行为异常证据及损害后果证据。

建议:若您遭遇此类纠纷,建议立即固定对方商标权状态、诉讼行为记录及自身损失证据,并向我详细说明案件细节,我将协助您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