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股东开的股东会 是撤销好还是确认不成立好-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公司事务

结论: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其决议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股东可选择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或请求撤销决议,具体选择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后果来决定。以下是对两种选择的详细分析:

  1. 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 适用情形:当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部分股东因未知情而无法参与会议或表决,使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从程序正义角度,该决议不具备成立的合理基础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
    •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直接明确表述“不成立”相关条款针对此具体场景,但从逻辑及旧法体系延续理解,当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严重侵害股东合法权益时,可认定决议不成立。
    • 法律后果:若决议被确认不成立,则该决议自始无效,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同时,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 请求撤销决议

    • 适用情形:若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且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仅召集程序等存在瑕疵,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法律后果:若决议被撤销,则该决议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公司同样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但需注意,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综合建议:

  • 评估决议内容:首先评估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若违反,则可直接主张决议无效,无需选择确认不成立或撤销。
  • 考虑参与情况:若股东未参加会议且未收到通知,可优先考虑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若股东参加了会议或投票表决,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决议。
  • 及时行使权利: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股东都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法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
  • 保留证据:股东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会议通知、参会记录、投票表决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支持自己的诉求。

作为郭家贤律师,我建议股东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后果做出明智的选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