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根据民法典哪条规定收取-翁雪毓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合同纠纷

关于居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哪条规定收取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居间费,作为居间人(或称为中介人)为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合作而提供的媒介服务所应得的报酬,其收取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居间费收取的法律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明确了居间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居间合同的基本内涵。该条规定指出,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为中介合同(居间合同)。这构成了居间费收取的法律基础。

二、居间费收取的具体条件

  1. 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居间人必须实际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合法有效的合同,才有权收取居间费。

  2. 因果关系:合同的成立必须与居间人的介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未实际促成合同订立,则居间人通常无权主张全额居间费用。

  3. 如实报告: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居间费的标准与支付方式

  1. 费用标准: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若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同时,若约定的费用过高显失公平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适当调整。

  2. 支付方式与时间:支付方式与时间应遵循合同约定,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委托人应按约定时间支付居间费,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的居间费收取

  • 即使合同未成立,但若中介人提供了必要的媒介服务并产生了实际费用,可根据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 若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仍需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五、居间费收取的合规建议

  •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居间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进行合规处理。
  • 居间服务协议、发票和实际转账记录应完全吻合,以遵循“三合一验证原则”。
  • 提供居间服务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特定行业还需取得专门许可资质。

综上所述,居间费的收取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透明公开及合理定价,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