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的称呼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以下是不同场景下的规范称谓及法律依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为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如: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例如: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为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本身(即向原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省级政府案件)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部门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垂直领导机关(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如:
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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