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称呼行政复议机关呢-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的称呼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以下是不同场景下的规范称谓及法律依据: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为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如:

    • 对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县政府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 对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不服,可向市政府或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2.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例如:

    • 对县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不服,应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3.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为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本身(即向原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省级政府案件)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部门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4. 对垂直领导机关(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如:

    • 对区海关的扣押决定不服,应向市海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实务提示:

  • 复议机关的称谓需严格对应行政层级关系,避免混淆“上一级”与“本级”;
  • 若对复议机关的选择存疑,可通过政府官网查询部门隶属关系,或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的管辖机关。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复议流程、期限等),欢迎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