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未列入输华目录的食品定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董文宇律师|法行宝
2026-01-08 侵权纠纷

走私未列入输华目录的食品,一般应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适用情形:

    • 当走私的食品未列入输华目录,且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时,一般应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列入输华目录的食品,并不直接等同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走私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适用情形及特别说明:

    • 虽然未列入输华目录的食品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如果该食品属于国家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理由而禁止进口的,或者该食品违反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那么走私该食品就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特殊案例:在(2016)粤03刑初554号案例中,被告人走私来自日本核污染地区的食品,因这些食品属于国家为防止疾病传播而禁止进口的货物,故被告人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这一案例说明,走私特定情形的食品(如来自疫区、含有有害物质等),即使未明确列入输华目录,也可能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综合判断与建议

  • 在判断走私未列入输华目录的食品应定何罪时,应综合考虑该食品的性质、来源、用途以及是否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等因素。
  • 如果该食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且走私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那么应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如果该食品属于国家基于特定理由而禁止进口的,或者违反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那么应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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