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受贿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主体条件:

    •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同时,也涵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为特定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等非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但需注意,“其他单位”中应含有“从事公务”的职能,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无资产管理、处分权的组织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例如,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如果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也按此罪定罪处罚。
  2. 主观条件:

    • 行为人需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单位利益,仍决意实施,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同时,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要求对方违反相关规定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所获取的利益。
  3. 客体条件:

    •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受贿行为破坏了这些单位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干扰了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例如,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的好处费,为供应商提供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破坏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4. 客观条件:

    •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要素包括: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事项的权力,以及影响下属或利用他人权限的能力。
      •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可以是主动索要,也可以是被动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及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等。
      • 为他人谋取利益:只需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实际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即使未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有观点认为是六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若索取的是法律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以本罪论处。例如,某员工收受供应商五万元的好处费,为其谋取利益,这就构成了数额较大的受贿行为。

特别提醒:

  • 如果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并非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行为,而是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斡旋受贿型受贿罪论处,而非本罪。
  • 行为人是否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贿赂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或他人涉嫌此类犯罪,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