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章辉亮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且各主体均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 人数要求:共同犯罪至少需要两人参与,这是共同犯罪在人数上的最低要求。例如,甲和乙两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盗窃案件,就满足了共同犯罪的主体数量要求。
  2. 刑事责任能力:参与共同犯罪的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来说: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特定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等)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 若其中有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例如,13周岁的丙与成年人丁一起抢劫他人财物,由于丙未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丙不承担刑事责任,丁虽然参与了抢劫行为,但由于丙不符合主体条件,丁也不构成与丙的共同抢劫犯罪(不过丁可能构成单独的抢劫犯罪)。

二、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各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包括两方面内容:

  1. 认识因素:

    • 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人与自己一同实施该犯罪。
    • 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结合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理解这种因果关系。例如,在一个诈骗团伙中,成员们都清楚彼此的存在以及各自在诈骗活动中的角色,也明白大家的行为结合起来会骗取他人的财物。
  2. 意志因素:

    • 各共同犯罪人是自由选择参与犯罪,决意与他人协作。
    • 他们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都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几个共犯人共同商议杀害被害人,他们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三、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各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为了同一犯罪目的而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行为。这包括三种情形:

  1. 共同作为:所有参与者均实施了积极的犯罪行为,如多人共同持刀抢劫。
  2. 共同不作为:所有参与者均未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夫妻共同决定不给婴儿喂食导致其死亡。
  3. 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部分参与者实施积极行为,部分参与者通过不作为协助,如仓库保安故意不履行职责,配合他人盗窃。

此外,共同犯罪行为在分工上可能表现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同时,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

四、客体要件

共同犯罪所侵害的是同一类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同一种法益。例如,甲和乙共同入室盗窃,他们所侵犯的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法益。如果几个人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乙在反抗中将甲打成重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不属于共同犯罪。

总结: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客体要件(侵犯同一法益)。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是判断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需综合考虑各要素,确保准确界定共同犯罪。若您有更多关于共同犯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