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可以让被申请人支付吗-李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费原则上由原告(即提起诉讼的一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可能需支付诉讼费。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原则: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费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预交。若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败诉的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若原告败诉,则由原告自行承担。例如,原告因行政处罚不服起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则行政机关需承担诉讼费。

  2. 特殊情形:被告(行政机关)可能需直接支付

    • 被告败诉且未履行义务:若行政机关败诉后未主动履行判决(如未退还罚款、未撤销错误决定等),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可能将诉讼费纳入执行范围,直接从行政机关账户划扣。
    • 调解或和解结案:若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或和解,可协商约定诉讼费承担方。例如,行政机关同意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以促成和解。
    • 行政机关主动承担:部分行政机关为化解矛盾,可能主动提出承担诉讼费,但此为自愿行为,无法律强制力。
  3. 例外情形:原告无需承担诉讼费

    • 原告胜诉且无过错:若原告完全胜诉,诉讼费由行政机关全额承担。
    • 原告经济困难: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原告若经济困难(如低保户、残疾人等),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但需法院审查批准。

建议:若您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可先预交诉讼费,待判决后根据结果主张权利;若您作为行政机关,需重视诉讼风险,避免因败诉承担额外费用。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