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人员受陏罪法条-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条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解读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非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单位”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以及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非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

  2. 行为要件:本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 数额要件:本罪的成立还要求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为六万元以上。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分别面临更重的刑罚。

  4. 法律后果: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本罪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有期徒刑的期限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不等,甚至可能达到无期徒刑。

典型案例与警示

以卢某案为例,卢某作为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一案例警示我们,无论职位高低,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律建议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单位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腐败行为。如果发现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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